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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污染防治法》17问,你知道几问?(下)

更新时间:04-09    浏览:3149 次    来源:未知    
10.工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控。
   加强企业排放工业废水治理,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等。
   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生产项目等。

11.城镇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
   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处理处置的管控。

12.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等,防止农药对水体造成污染。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13.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作业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措施,编制方案,并且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14.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且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与供水相关环境状况调查,并对威胁供水安全的实行风险管理,采取控制措施。
   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5.其他重要水体保护保护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16.水污染事故的处置规定?
   做好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严格执行水污染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及规定。

17.有关专业用语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
   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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